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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长: 姜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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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检察院发布打击治理侵犯消费者权益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时间:2023-03-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消费者权益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贵州省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和中央统一部署,顺应人民群众新要求和新期待,依法全面能动履职,2022年共审查逮捕侵犯消费者权益刑事案件141件202人,审查起诉223件302人,追赃挽损597.6万元。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线索304件308人,公安机关已立案63件67人。

        一是全链条打击刑事犯罪。检察机关站在服务工作大局的高度,对制假售假整个犯罪链条的被告人依法全方位严厉打击,切实将刑事检察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到实处。同时,为有效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依法保障人权的衡平关系,检察机关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权利人并取得谅解,全面修复社会关系的被告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是坚持对违法犯罪“处罚到人”。检察机关坚决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对病死牛肉、地沟油、毒羊肉粉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舌尖上安全”的案件,坚决予以严惩,并综合发挥刑事公诉和民事公益诉讼融合作用,让违法生产、销售者承担最高可达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实行从业禁止、终身禁业,让行为人“痛到不敢再犯”,对广大生产者、销售者起到警示作用。

        三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针对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失职、监督不力等现象,检察机关能动履职,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堵塞监管漏洞,同时积极与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刑事司法+公益诉讼+行政执法”的联动配合协作机制,助推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协同引导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权益。


        案例一
        王某某、张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至5月,王某某在某电商平台分三次购买98度工业酒精160斤,并用该工业酒精与尾酒(烤酒过程中最后一次蒸馏产生的蒸馏水)勾兑生产“白酒”400余斤,与张某某(王某某之妻)以6元每斤的价格对外销售。2021年6月3日,赵某甲提出想从王某某处购买“白酒”泡制杨梅酒。王某某未告知赵某甲该“白酒”系用工业酒精勾兑,将120斤“白酒”出售赵某甲。当日,赵某甲将购买的“白酒”暂存于其叔叔赵某乙家,并将少量酒提供给赵某乙饮用。2021年6月9日,赵某甲发现赵某乙已死亡在家中。办理赵某乙丧事期间,赵某甲将上述购买的“白酒”提供给前来帮忙的人饮用。同月11日至12日,赵某丙、李某某、赵某丁等相继死亡,40余人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赵某乙系甲醇中毒死亡,24名饮酒人员血样中检出甲醇成分。次日,王某某、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1年11月10日,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张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8月15日,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王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张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宣判后,王某某、张某某未上诉。


        典型意义

        工业酒精中含有大量的甲醇、甲醛、有机酸等杂质,具有很强的毒性,食用工业酒精勾兑的酒类会对人体神经系统、血液系统产生损伤,导致中枢神经系统损伤、眼部损害及代谢性酸中毒,并引发急性胰腺炎、心率失常、转氨酶升高和肾功能减退等毒性反应,会产生失明、死亡等严重后果,故工业酒精只能用于非食用化工原料或作为燃料。本案中,王某某、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销售工业酒精勾兑的白酒,侵害了不特定群众的生命健康权,检察机关始终保持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从严从快办理此类犯罪案件,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建议公安机关继续追查销售“白酒”情况,向7名购买者追回已销售“白酒”112.1斤,有效避免更大伤亡结果的发生。针对农村白酒市场不规范情况,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监督相关部门将农村白酒作坊生产场所建设、成品酒检测、大额销售对象、营业执照办理等纳入监管,对农村红白喜事大量用酒等情况建立快速检测机制,严防此类案件再发生。




        案例二
        覃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1日至4月27日期间,覃某某多次将其公司生产的近200吨“桂娜威”牌颗粒肥料,通过物流运输等方式从广西运至贵州省黔东南州从江县、天柱县等地,以600元或700元每吨的价格销售给罗某甲、罗某乙等人。罗某甲、罗某乙等人在县城或者转运至乡镇销售。其中,罗某甲、罗某乙、吴某某在从江县销售约150吨,陈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天柱县销售36余吨。
        2022年4月13日,李某某在天柱县销售“桂娜威”牌颗粒肥料时被查获,现场收缴未销售肥料近2吨。同年4月28日,罗某乙在从江县销售“桂娜威”牌颗粒肥料时被查获,现场收缴未销售肥料11余吨。2022年5月25日,从江县森林公安局从覃某某的公司内查获销售肥料送货单39份,共计124950元。上述被查获的“桂娜威”牌颗粒肥料,经检验,总氮含量明显不符合标明值。
        2022年10月17日,从江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覃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12月26日,从江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被告人覃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化肥是农业丰产丰收的重要保障,在农业生产发展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伪劣化肥往往会造成农业减产甚至绝收,且极易造成环境污染,社会危害性大。本案中,被告人覃某某生产、销售的伪劣化肥含氮总量标明值为8%,但检验结果仅为0.61%,远低于标明值,这种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在案件线索移送、假化肥检验认定、案件定性及证据固定等方面与行政执法部门紧密联动协作;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让被告人承担惩罚性民事赔偿责任,提高其犯罪成本。同时,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环节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县人民政府立即责成各乡镇及相关部门组织人员进村入户宣传,引导群众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化肥,登记各村群众购买肥料情况,建立索赔数据库,最大限度减少群众损失。



        案例三
        董某某等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19年至2021年期间,董某某、王某某、武某某在没有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等证照的情况下,从韩国购入名为“韩国处方减肥药”的减肥产品,3人通过“微博”“百度”“小红书”等网络渠道进行宣传,通过微信群将“韩国处方减肥药”作为保健食品销售,利用快递发货至全国,发展贺某某等20余名分销商,销售金额80余万元。安顺市公安机关在辽宁沈阳董某某、王某某租赁的房屋内查获24箱未销售的减肥药,价值11余万元。经鉴定,3名被告人销售的减肥药中含有麻黄碱、咖啡因成分,系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原料。
        2021年11月26日,西秀区公安局对贺某某(另案处理)以贩卖毒品罪提请批准逮捕。12月3日,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贺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制发《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监督公安机关将减肥药供应者董某某、王某某、武某某抓捕归案。2022年3月25日,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董某某等3人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5月9日,西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通过互联网直播,全国累计4万余人次观看并积极留言讨论。西秀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董某某等3人12年至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50万至10万元不等罚金,判令3名被告人承担民事侵权10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700余万元,并在全国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针对普定某快递公司在落实实名制邮寄上存在的管理漏洞,西秀区人民检察院在召开公开听证会后,于6月7日向快递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同月15日,该公司书面回复所辖24家门店已建立公司内部奖惩制度、员工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实名制寄递,全力维护网购食品安全。

        【典型意义】

        非法销售添加麻黄碱、咖啡因等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类精神药品成分的食品,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对危害众多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食品安全类犯罪,检察机关要打好“刑事司法+公益诉讼”组合拳,在依法严惩违法“微商”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承担销售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该案已依法查封被告人房产三套、车辆两台,让犯罪者痛到不敢再犯,切勿以身试法。检察机关坚持能动司法,注重剖析案发领域管理制度上的漏洞,提出检察建议,以“我管”促“都管”,督促相关行业部门增强“主人翁”意识,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推进食品安全综合治理。


        案例四
        熊某某、张某某销售假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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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间,被告人熊某某、张某某(二人系母子关系)以10元、11元不等的价格,分18次以货到付款的方式在网上向上家进购“关节再生胶囊”6800盒,共计支付货款70400元。熊某某、张某某以每盒23元至35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老年人,张某某还利用微信销售的方式以35元每盒或100元3盒不等的价格销售101盒。熊某某、张某某共同销售“关节再生胶囊”获利142117元,张某某还单独获利3215元。余庆县公安局在张某某住房处依法扣押“关节再生胶囊”380盒。经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关节再生胶囊”为假药。
        2022年10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对被告人熊某某、张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11月7日,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熊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以张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对熊某某、张某某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熊某某、张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使用醋酸泼尼松、布洛芬等药物生产的“关节再生胶囊”,与其宣传治疗功能严重不符,药物含量不清楚,严重侵害不特定消费群体的知情权和健康权,不但延误疾病治疗,严重的还会引起重要的脏器损伤。本案中,熊某某、张某某销售假药的行为,严重扰乱了药品销售市场秩序。检察机关保持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严惩刑事犯罪,给广大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敲响警钟。针对案件暴露出的社会治理问题,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积极履行监管职责。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开展药械质量宣传,在辖区内针对药品行业开展大排查、大整治,严查药品经营主体资格,发现在农贸市场等地销售假药的刑事案件线索5件,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实现从“治罪”到“治罪”与“治理”并重,促进源头织密药品安全保护网。

        案例五
        肖某某等5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某村民家中一耕牛病死,该村民、肖某某在当地畜牧站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对该病死牛进行石灰消毒深埋无害化处理。当日中午13时许,肖某某、丁某某挖出该病死牛,将四肢去皮砍下后放置于丁某某家中。后丁某某联系到何某甲、何某乙,商议后以600元的价格将该病死牛四肢上的肉卖给何某甲、何某乙,肖某某、丁某某二人各分得300元。何某甲、何某乙以2200元的价格转卖给该乡镇街上经营肉铺店的唐某某,唐某某将已腐烂及品相较差的牛肉剔除掉后,由其妻子在家中以每斤45元、50元不等价格售卖给餐馆对外销售。
        2022年2月21日,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肖某某、丁某某、何某甲、何某乙、唐某某5人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3月24日,思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庭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肖某某等5名被告人六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各自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时,判处肖某某等5名被告人支付销售金额十倍赔偿金共计41400元。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大于天。本案中,5名被告人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无视食品安全底线,几经转卖病死牛肉,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通过积极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线索,高质量引导侦查机关侦查取证,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能动履职,实现了对犯罪行为的全链条打击,回应群众关切,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同时,检察机关还高度重视做好“后半篇文章”,有针对性地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开展了专项整治,纠正了多起轻微违法行为,提高了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取得了较好的诉源治理效果。

        来源 | 贵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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