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监督一名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
罪犯黄某某,玉屏县朱家场镇人,男,24岁,初中文化,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该犯因在缓刑考验期间有无故不参加玉屏县司法局朱家场司法所组织的学习、定位电话停机、不假外出至浙江省等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行为,先后被玉屏县司法局给予4次警告处分。
该犯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2018年3月5日玉屏县司法局向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建议撤销其缓刑。玉屏检察院收到县司法局建议撤销其缓刑的相关材料后随即进行了收监执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社区服刑罪犯黄某某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其行为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收监情形之一,建议撤销缓刑,收监执行。2018年3月26日,玉屏法院裁定撤销其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次日被押送玉屏县看守所收监关押。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严格开展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有效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性与严肃性,收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