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行政裁判、调解活动监督?
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的当事人或者与生效判决、裁定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或案外人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2、对于那些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
(三)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3、人民检察院不受理哪些案件?
(一)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或者民事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三)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四)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五)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六)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当事人未依照规定提起诉讼的;
(七)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八)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依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对案件进行再审后作出的;
(九)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4、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
(二)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判决、裁定(复印件),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三)相关证据材料。
(四)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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