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市委、上级院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强化廉洁自律工作,从源头上有效防范检察干警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节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性质
第一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是为了规范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和正确行使检察权,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不廉洁行为的发生,对检察干警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或者潜在的廉政风险点进行预测评估,实行分级防范管理,综合运用教育、制度、监督措施,推动全市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二节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指导思想
第二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
第二节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体系
廉政风险点的预测评估、等级标准和预警等级
第四条 检察机关的权力分为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执法办案权。行政事务管理权主要围绕领导决策管理、干部人事管理、日常行政事务管理、印章信件管理、统计业务管理、技术业务管理、财务收支管理、车辆、枪支管理等八大类;执法办案权主要围绕侦查监督业务、公诉业务、反贪自侦业务、控告申诉业务、监所检察业务、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等六大类,根据以上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执法办案权的运行过程,分别预测查找、评估确定可能产生的风险点。
第五条 按照检察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和执法办案工作流程和权力运行过程,通过个人自查、部门评查、个人与个人、部门与部门之间交叉评查等方式,全面预测查找可能产生的廉政风险点,最后由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估,经登记汇总、公示、征求意见等程序确认评定。
第六条 廉政风险级别设置三级风险,群众举报或者在日常管理、检务监督、专项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发现的已经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为一级(A);出现的违法违纪的苗头性问题是二级风险(B );有可能转变为违法违纪的苗头性问题是三级风险(C );
第七条 风险预警通知相应分为三级,即:A、B、C级,对出现的一级廉政风险点发出对应的A级预警通知书;出现的二级廉政风险点发出对应的B级预警通知书;出现的三级廉政风险点发出对应的C级预警通知书。
第三节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处理办法
第八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一岗双责”制,检察长负总责,分管副检察长、科(室)局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由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主管领导(兼职纪检人员)组织协调,院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监督落实,并纳入全员绩效考核总体规划。
第九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分为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三个阶段对干警的言行进行系统管理。
第十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实行风险分级预警管理、责任捆绑的方法。
风险分级预警管理,指对检察干警在行政管理事务和执法办案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实行“A、B、C” 三级预警防范管理;三级风险由部门负责人管理;二级风险由主管检察长管理;一级风险由检察长和纪检监察(兼职)部门管理。
风险责任捆绑,指对检察干警在行政事务管理和执法办案中出现的风险,根据风险的不同级别,分别由当事人及科室局负责人、主管检察长、检察长负责。
风险分级预警,指由纪检监察部门(兼职)根据风险等级,分别向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检察长发出A、B、C“三级预警”通知书,同时送达责任人,对干警存在的廉政风险问题限期进行整改或依纪依法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