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生海,男,汉族,46岁,在职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甘肃金塔人。立案前系定西市地税局副局长。2013年5月7日因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被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2014年1月3日,刘生海因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被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2004年至2013年,刘生海在担任敦煌市地税局局长、酒泉市地税局纪检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达4720194元,构成受贿罪。
2004年至2009年,刘生海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套取代扣税款手续费及私设“小金库”,以提取现金、报销个人支出费用等手段贪污公款1400397.57元,构成贪污罪。
2008年4月,刘生海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小金库”资金499900元以个人名义借给他人炒股,进行营利性活动,数额巨大,构成挪用公款罪。
另外,刘生海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除受贿、贪污所得款项外尚有5882905.17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刘生海利用税收征管职务之便,在企业没有缴纳税款的情况下,指使下属违规开具金额为5646877.11元的建筑安装业发票一张,致使国家税收损失272744.16元,构成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