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昌泉,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3日,甘肃酒泉人,大专文化程度,立案前系中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甘肃酒泉石油分公司网建科科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1年12月22日立案侦查,同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5依法逮捕,2012年7月26日,被瓜州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2010年3月份,中石化酒泉石油分公司为发展网点建设,指派时任网建科长的段昌泉对瓜州县柳园镇“飞达”加油站进行收购考察。段昌泉与该加油站业主付某就收购事宜进行磋商后,向公司汇报了考察情况,编制了收购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出收购建议。期间,付某与段昌泉商议,段昌泉如果帮忙促成加油站的收购,将给予段昌泉一定的感谢费。在段昌泉的具体经办下,中石化酒泉分公司就收购加油站事宜与付某达成协议,并于2011年7月和付某签订了《加油站资产收购合同》及补充合同,合同约定加油站收购价为1480万元,同时约定由付某给中石化酒泉分公司购买价值20万元的小轿车一辆。同年8月17日、11月7日,中石化酒泉分公司将首付款1305万元和27万元汇入付某指定的瓜州县柳园镇某公司账户,同日于某将该款全部转入其个人账户中。
为感谢段昌泉,付某根据段昌泉提供的账号,于2011年10月8日,从其个人帐户中,给段昌泉酒泉肃州农村合作银行的个人帐户上汇款60万元,段昌泉予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