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峰,男,汉族,生于1967年,大学本科文化,甘肃古浪人,中共党员。历任玉门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兼精神文明办主任(正科级),甘肃酒泉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锋在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负责成都大业有限责任公司用草产品抵顶公司借款事宜的职务之便,将草产品销售收入不交公司财务入账,存入个人帐户,并将其中199.5万元用于个人炒股、购买商铺、银行理财产品及他人注册公司验资等营利性活动。
2012年2月15日,刘峰以挪用公款罪被肃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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