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8日,酒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明泰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王明泰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被告人王明泰不服,提出上诉后,同年6月17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王明泰,男,汉族,20岁,初中文化。2012年10月6日晚,被告人王明泰在肃北县某矿矿部许长海、王金国的宿舍与许长海、王进升、王金国、熊文勃、赵龙兴、韩建立、李万兵、常海宗一起饮酒,期间,被告人王明泰先离开回房间休息。 10月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明泰又返回许长海、王金国宿舍取自己落在该处的衣服和水果刀,在王明泰穿上衣服,拿上自己放在桌上的水果刀(水果刀未闭合)时与王进升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在二人争吵时,被害人许长海朝王明泰额部打了一拳,王明泰遂持手中水果刀向许长海胸部捅刺一刀,赵龙兴将王明泰拦出门外,在门外走道里王明泰与王进升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王明泰持刀在王进升的左腋下划了一刀,后被熊文勃、王金国、赵龙兴等人劝阻,被告人王明泰乘机逃离现场,被害人许长海在被他人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当日,被告人王明泰被公安机关在玉门市抓获。经鉴定,许长海系生前单刃锐器刺戳胸部致其心脏破裂死亡;王进升左侧胸部皮肤裂伤系轻微伤。
被告人王明泰因琐事持刀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