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承揽工程而擅自伪造公司印章的王某,近日,经甘肃省肃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法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王某是甘肃省兰州市人,2012年7月,犯罪嫌疑人王某为承揽到肃北县党河上游一级电站的土方石工程,竟擅自伪造“甘肃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其本人冒充“甘肃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持伪造的“甘肃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虚假材料在肃北县天骄宾馆与酒泉市东阳水电公司签订了《党上一级电站土方石工程承包合同》,并由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合同书上面加盖了伪造的“甘肃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签署了自己的名字。
合同签订后,王某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期履行全部工程,给酒泉市东阳水电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某外出潜逃,后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其被公安机关成功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鉴于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案件侦查工作,并得到了受害公司一方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