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荆某因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私自滥伐林木触犯法律,近日,经甘肃省肃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荆某,甘肃酒泉人,2014年7月,因肃北县党城湾镇城北村修水渠,村委会通知被告人荆某将其自留地种植的影响水渠修建的树木予以采伐。荆某未按照程序,报经肃北县林业局批准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就擅自自行采伐自家在城北村二组居民点以西150米处四边种植的杨树43棵。案发后,经敦煌市林业技术推广中心树木评估鉴定,被告人荆某采伐的林木折合材积18.03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荆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