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检察院民行检察监督工作,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注重维护私营企业合法权益。近日,在审查甘肃某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监督与罗某工伤补偿仲裁裁决执行一案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延伸服务,促使申请人与案外人赵某达成和解协议,由赵某向该公司支付5万元现金作为补偿,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法维护了企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双赢”,受到好评。
2015年4月,申请人甘肃某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将一住宅楼模板安装架设劳务转包给案外人赵某。2015年7月28日,赵某雇佣罗某从事其承包的模板架设等木工活,8月16目上午10时许,罗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绊倒受伤,次日前往酒泉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检查,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同年lO月24日住院治疗。同时查明,罗某的工作受赵某安排指示、工资由赵某负责发放。
2016年罗某先后申请劳动关系和工伤认定,肃州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确认罗某与甘肃某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罗某受伤为工伤。2017年7月,罗某向肃州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补偿仲裁,该委作出仲裁裁决书,依法裁决甘肃某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罗某的医疗等费用共计128904.84元。2017年10月罗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法院审查立案后,依法划拨甘肃某建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8904.84元并向罗某支付。
甘肃某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以肃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错误、法院执行该案程序违法为由申请检察机关监督。
肃州区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法院执行本案程序合法,且仲裁裁决书不属于检察监督范围,申请人如果认为对罗某的赔偿责任应该有赵某承担,只能依法向法院起诉赵某追偿。但是,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赵某有承担责任意愿,申请人愿意调解解决并要求赵某承担对罗某的全部赔偿责任,但是赵某家庭经济条件有限只能适当承担,双方意见差距较大。介于这种情况,案件承办人多次、反复给申请人与赵某讲解法律规定、分析双方在案发过程中的过错责任,并引导申请人与赵某重新审视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使双方明白案件可能存在对自己不利后果。最终,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工作赢得了申请人与赵某的理解信赖,双方达成检察和解协议:赵某作为工程分包人以及罗某的雇佣人,自愿承担5万元费用,当场支付3万元,剩余2万元书写欠条并定于2018年12月30日前付清。申请人甘肃某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经理感慨地说:“肃州区检察院能够为企业着想,并且耐心细致的讲法律、做工作,帮助我们认清自己应该担负的责任,并促使达成和解协议,既维护了企业和农民工的利益,也避免再次对薄公堂,为我们节约了时间和精力。为肃州区检察院点赞!”
肃州区检察院经过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使一个看似不可调和的纠纷得到调处,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既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使私营企业的利益得以维护,也为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