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被告王某、高某、杨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挽回经济损失112.6万元,有力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公益诉讼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今年3月该院环境资源刑事检察部在审查办理被告人王某、高某、杨某等人涉嫌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发现可能涉及公益诉讼,遂将线索移交民行部门审查,经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高某、杨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氰化钠属于国家管制的剧毒化学品,仍然采用将氰化钠非法使用采金,累计使用7吨氰化钠。期间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后又随意将有毒废水直接倾倒、排放至矿井中,且事后未采取相应污染治理措施,致使有毒废水严重污染环境。截至案发时,各被告人对造成的污染没有采取任何恢复原状、修复的治理措施。
同时查明,案发后当地环保部门既没有责令当事人对环境进行修复,也没有对被污染的环境代为修复,环保部门存在怠于履职行为,因此,肃州区院迅速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尽快对被氰化物污染的环境依法处置、消除危险。收到检察建议,环保部门及时委托相关机构做环境修复方案。经评估,各被告非法采金致矿井废水聚集量约700吨,氰化物等严重超标,该废弃斜井已受氰化物严重污染,治理费用估算为97.6万元。
肃州区检察院跟进监督督促当地环保部门对被污染环境治理的同时,积极做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经层报上级院批准,于7月20日依法向肃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各被告人依法承担污染环境治理工程费97.6万元、环境监测评估咨询服务费15万元,共计112.6万元。
该案经过开庭审理,各被告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重大损失,并表示积极承担环境修复治理等费用。截至目前,各被告人已经将上述费用全部赔偿到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取得良好效果。
该案是自2017年7月公益诉讼工作全面开展以来,肃州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的成功办理,为肃州区院今后办理此类案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