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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大检察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一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挽回经济损失112万余元
        时间:2018-10-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被告王某、高某、杨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挽回经济损失112.6万元,有力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公益诉讼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今年3月该院环境资源刑事检察部在审查办理被告人王某、高某、杨某等人涉嫌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发现可能涉及公益诉讼,遂将线索移交民行部门审查,经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高某、杨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氰化钠属于国家管制的剧毒化学品,仍然采用将氰化钠非法使用采金,累计使用7吨氰化钠。期间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后又随意将有毒废水直接倾倒、排放至矿井中,且事后未采取相应污染治理措施,致使有毒废水严重污染环境。截至案发时,各被告人对造成的污染没有采取任何恢复原状、修复的治理措施。

        同时查明,案发后当地环保部门既没有责令当事人对环境进行修复,也没有对被污染的环境代为修复,环保部门存在怠于履职行为,因此,肃州区院迅速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尽快对被氰化物污染的环境依法处置、消除危险。收到检察建议,环保部门及时委托相关机构做环境修复方案。经评估,各被告非法采金致矿井废水聚集量约700吨,氰化物等严重超标,该废弃斜井已受氰化物严重污染,治理费用估算为97.6万元。

        肃州区检察院跟进监督督促当地环保部门对被污染环境治理的同时,积极做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经层报上级院批准,于720日依法向肃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各被告人依法承担污染环境治理工程费97.6万元、环境监测评估咨询服务费15万元,共计112.6万元。

        该案经过开庭审理,各被告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重大损失,并表示积极承担环境修复治理等费用。截至目前,各被告人已经将上述费用全部赔偿到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取得良好效果。

        该案是自20177月公益诉讼工作全面开展以来,肃州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的成功办理,为肃州区院今后办理此类案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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