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三墩镇检察室在近期工作巡访中,收到黄泥堡裕固族乡人大的案件监督线索,该线索反映肃州区人民法院未依法及时立案问题。
乡镇检察室工作人员认真审查有关材料,询问了解案件情况。根据反映,黄泥堡乡沙枣园子村38户农户与某种业公司因制种款兑付问题发生纠纷,至今拖欠农户制种款215687.6元。2018年6月,农户代表多次前往肃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总寨人民法庭、三墩人民法庭申请立案,因肃州区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及时立案,引发农户不满,向有关部门反映。
经过审查,乡镇检察室工作人员认为该线索符合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案件移送条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有关情况,并制作了诉讼监督线索登记表,将线索登记表和相关案件材料移送至控告申诉检察部。后肃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案件,并交民事行政检察部进行办理。经领导批准,乡镇检察室工作人员积极参与案件办理,协助民行部门调查核实相关证据及有关情况。
最终,肃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肃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在审查受理时未依法及时立案,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向肃州区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肃州区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依法办理立案手续,目前该案已经进入法院审判程序,乡镇检察室也及时将案件监督办理情况回复黄泥堡乡人大。
依据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乡镇检察室开展民事审判活动监督,对人民法庭的诉讼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与人民法庭建立联系制度,定期进行走访、座谈,掌握人民法庭执法办案情况;发现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活动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和违法情形的,做好登记后及时移送派出院有关部门;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具有法律规定的再审、抗诉情形的,做好登记后及时移送派出院有关部门。
自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成立以来,积极开展民事审判活动监督,与辖区六个人民法庭均建立了联系协作机制,定期进行走访、座谈,及时掌握人民法庭办案情况,并对相关违法行为和违法情形进行监督。在办理这起案件中,乡镇检察室工作人员严格审查反映材料,及时移送案件线索,并积极参与案件办理,有效地发挥了监督职能,促进了法院依法办案,得到了人大的充分肯定,赢得了群众的真心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