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2日,肃州区人民法院经二次一审开庭审理,对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陆某滥用职权罪一案作出判决,分别对两人以滥用职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本案最初由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27日向肃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经肃州区人民法院一次一审开庭审理,于2017年8月2日做出第一次一审判决,分别对两人以滥用职权罪均判处免于刑事处罚。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收到一审判决后,经审查认为肃州区人民法院的第一次一审判决,在认定其滥用职权事实存在,且造成83.748416万元损失的情况下,均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系量刑明显畸轻,遂于2017年8月11日提出抗诉,本案的进一步审理进入二审程序。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肃州区人民法院的第一次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量刑错误,遂于2017年11月29日发还肃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肃州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重新审理。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纠正了原一审判决量刑畸轻的问题。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成功抗诉,体现了最初审查案件,把握事实,定罪考刑的准确性,同时也体现了严格践行法律监督本职,维护法治公平正义的强烈责任心,为检察公诉工作的强力推进探索了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