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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大检察
        肃北县检察院办理首例危险驾驶罪共犯获刑
        时间:2019-04-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肃北县检察院追诉的一起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赛某被肃北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这是该院办理的首例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案件,通过该案的办理,有力打击了醉驾犯罪,做到了“不枉不纵”,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2018年10月14日3时30许,赛某和同案人曼某某(未成年人,已作不起诉处理)在肃北县某酒吧一起饮酒后,赛某在明知曼某某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小轿车借给给曼某某驾驶,致使曼某某驾驶该车沿肃北县党城湾镇文化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兰州牛肉面馆门口路段时,将路边停车位停放的一辆皮卡车以及道路南侧的路灯杆碰撞,造成车内乘坐的孜某某受伤,皮卡车及路灯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对曼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曼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88 mg/lOO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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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曼某某与被害人孜某某、王某某达成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孜某某医疗费、王某某车辆损失费,取得了上述被害人的谅解。 

          该院检察官在办理该案时发现,赛某明知同案人曼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危险性,却仍然将车辆提供给其驾驶,主观上有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有提供车辆帮助犯罪的行为其行为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将赛某以危险驾驶罪共犯提起公诉。  

          肃北县检察院在近年的刑事检察工作中,转变执法理念和思维,以“做优刑事检察、提升专业素质”为基本要求,强化监督意识,加大对追诉“漏罪、漏犯”的工作力度,取得了很好的法律监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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