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敦煌市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2020年4月,被告人马某甲以每月10000元的报酬雇佣同村的马某乙,指挥其以“埋地雷”的方式在敦煌帮助其贩卖毒品。马某甲在临夏通过电话联系敦煌吸毒人员,在双方谈好购买毒品事宜后,吸毒人员通过银行打款、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购买毒品的毒资转入该账号,马某甲在确认收到吸毒人员支付的毒资后电话联系在敦煌放置毒品海洛因的被告人马某乙,让其将毒品海洛因埋藏至敦煌市肃州镇、七里镇、新城区等隐蔽位置,后马某乙将埋藏毒品的地点通过打电话、发照片的方式告知马某甲,马某甲再将埋藏毒品的地点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告知吸毒人员。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多次以该种方式向敦煌市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20克。
近年来,贩卖毒品的方式不断翻新,贩毒屡禁不止,贩毒人员采用“埋地雷”式无接触方式,最大可能逃避抓捕,避免处罚,敦煌市检察院将从重从快打击,绝不姑息任何毒品犯罪,以“零容忍”的态势,“全方位”监督不留“死角”,为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