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由酒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政协兰州市委员会原副主席李彦龙(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在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公开审理。酒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依法出庭支持公诉。
酒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彦龙2004年至2019年在担任永登县县长、县委书记、兰州高新区党工委书记及政协兰州市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项目审批、资金结算、土地使用权转让、就业安置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29名企业负责人和公职人员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5002.298382万元。被告人李彦龙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在法庭庭审中,酒泉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官紧紧围绕李彦龙受贿犯罪事实和证据对被告人李彦龙进行了讯问,对证实李彦龙受贿和量刑的证据一一进行了展示,被告人李彦龙和辩护人分别进行了质证。针对焦点问题及被告人李彦龙、辩护人有争议的问题,出庭检察官发表了答辩意见,就李彦龙受贿犯罪的事实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社会危害性及警示发表了公诉意见。李彦龙在法庭最后陈述中表示悔罪服法。
省政法机关教育整顿指导组成员、酒泉市政法委组织市、县两级公、检、法、司法局等人员在酒泉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群众等200余人旁听了庭审。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