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酒泉市人民检察院和市文物局会签文件,共同印发《关于联合开展国有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的实施方案》,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国有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
此次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为期一年,自2019年10月开始,2020年9月结束,分为动员部署、推进落实、总结推广三个阶段。专项监督活动范围为全市境内1393处不可移动文物点和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及馆藏文物。重点围绕发生在我市的包括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作业以及擅自刻划、涂污、彩绘、损坏文物等14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展开。为保障专项监督活动的顺利开展,成立由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俞新民任组长,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建春、市文物局党组书记、局长江学录任副组长,各县区院检察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局长为成员的专项监督活动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推进专项监督活动。
《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各地:高度重视,统筹推进,充分认识开展文物保护专项活动的现实意义;全面排查、建立台账,摸清国有文物保护现状;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在监督过程中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形成文物保护工作合力;规范办案,强化监督,严把立案关、起诉关;强化督导,提升质效,确保案件质量,提升监督效果;立足办案,加强宣传,突出办案效果。
此次专项监督活动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甘肃省考察调研时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的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及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依法加强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服务酒泉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加大文物保护力度,彰显检察机关牢牢把握“公益”核心、守护城市文脉的责任担当。